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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后一天,中国证券纠纷领域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出炉。杭州中院公号披露,王放等487名原告对五洋建设享有总计近2.5亿元债权。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所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对五洋建设总计近7.5亿元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和锦天城律所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的10%范围内、锦天城律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的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70余万元和律师费11万元也按照上述比例连带负担。
中介机构一个不能少,五洋债判决结果引发大量评论和关注。
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案件
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称,五洋建设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券,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放等487人与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一案,杭州中院2020年3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集适格自然人投资者,2020年6月30日投票推选确定诉讼代表人;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该庭审公开直播累计播放量10万余次。
杭州中院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部分原告已通过其他维权程序处理与五洋建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对不同原告作出了不同的程序处理。
此外,德邦证券系案涉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判决指出,五洋建设作为发行人,其行为误导原告在一级市场购入债券,导致原告在债券到期后未能获得本息兑付而产生损失。五洋建设应就其欺诈发行行为对从一级市场购入债券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五洋建设2018年1月19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收到证监会的处罚告知书,而在此披露之前二级市场购入债券的原告,应认定其损失与五洋建设的虚假信息披露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五洋建设也应就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对该部分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陈志樟作为五洋建设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与五洋建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让破坏者付出代价,让“看门人”不敢装睡
杭州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五洋建设是浙江一家未上市民营企业,主营工程建设。
2015年8月和9月,五洋建设分两期发行公司债,金额分别为8亿元和5.6亿元,合计13.6亿元。
2017年8月14日,上交所公募债“15五洋债”回售过程中构成实质性违约,并触发“15五洋02”交叉违约,两期债券本息合计14.2亿元。
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对五洋建设及20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414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对陈志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称,五洋建设在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2015年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
五洋债投资者从此开始走上漫漫维权路。
但五洋建设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无法清偿债民损失。
2019年1月,证监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处罚,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另外对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钟永和、孙建伟分别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认定,大信事务所在审计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五洋建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11月,证监会向德邦证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德邦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项目负责人周丞玮和部门负责人曹榕被处以25万元罚款,并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林燕、吴皓炜、罗健三名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在五洋债欺诈发行中,只有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德邦证券有处罚书,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没有行政处罚书。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对债券纠纷当中相关责任认定作出明确界定,明确了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式,进一步强化了债券服务机构的中介把关责任。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他债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中存在虚假陈述时,即便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也要书面指明,否则将被认为存在过错。
此次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一审依据《债券纪要》,省略了“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对所有中介机构全部判赔,即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也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以7.5亿元为基数计算,律师事务所承担5%即3700万元,评级机构承担10%即为7400万元。这对每单收入一二十万元、每年收入几亿元的机构来说威慑力大。
业内人士认为,此案通过代表人诉讼这个创新设计,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司法维权门槛,为证券纠纷领域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起到示范和警戒作用。
不仅如此,2020年12月21日,《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此外,刑法修正案将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监管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零容忍”由此可见。
以上信息由CCRRN金汉唐资产整理
原标题:全国首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一审判决,中介机构全部判赔
本文来源:腾讯网 文径网络资产中心:刘红娟 尹维维 编辑 刘真 方俊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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