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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在建工程抵押不同于一般房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范围包括尚未建造的建筑物。分析如下:
一、除非另有约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范围包括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随着工程建设阶段的发展,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抵押物范围随着完工部分或可售部分的增加而得到扩张。在建工程抵押权作为一种单独的抵押权类型,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二、工程在建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工程竣工后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仍继续存续。
三、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中若债权人将项目销售进度与还款计划相关联却没有与保证人就此进行特别约定时其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贷款银行以外的主体可以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
在建工程属于《担保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法律对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的范围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有关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是针对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时的特别规定,但并不限制贷款银行以外的主体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
五、在建工程抵押,银行出具函件明确表示开发商在抵押期间对抵押房产可以出售并办理产权手续,且已抵押的房产全部销售,则银行的抵押权消灭。
综上,在建工程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以上信息由CCRRN解元府咨询整理
原标题:开发商在建工程抵押的5大法律风险
本文来源:百度百科网 文径网络咨询中心:刘红娟 尹维维 编辑 刘真 方俊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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