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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工业公司与B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先后签订协议,约定由B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及规划范围内土地征收等工作,A工业公司负责工程建设及项目建设费用筹措,确保项目按期竣工交付,B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期支付回购款。C建设投资公司向A工业公司出具担保函,约定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项下的支付回购款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保证范围为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A工业公司完成项目建设且竣工验收合格,B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回购款,C建设投资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多轮协调沟通,针对B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紧张以及A工业公司确实前期投入巨大等现实,向双方释明诉讼风险,最终促进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确定了工程价款,由B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三次向A工业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并一次性支付A工业公司工程管理费、财务费用等费用。
典型意义
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对企业的各项合法承诺,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意。本案中,法院主动释明B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履行民事合同义务,积极帮助B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上级政府沟通,促进上级政府从财政角度对其履约能力予以支持,并督促A工业公司认真履行后合同义务,做好对已完工程质量保修维护工作。该案的成功调解,既推进了纠纷实质性解决,又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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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A工业公司诉B开发区管理委员会、C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文来源:法制中国网 文径网络资产中心:刘红娟 尹维维 编辑 刘真 方俊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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